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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博物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柳州市博物馆协会(中文简称“柳州博协”)。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开展博物馆相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团结引领全国博物馆、博物馆从业者、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致力于保 护、研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促进博物馆管理水平和博物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博物馆领域的国际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为实现博物馆事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管理机关柳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柳州市博物馆内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各级各类博物馆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根据柳州地域文物和博物馆优势为柳州市制定博物馆相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建立健全有关行业规则、标准和服务规范,进行行业考评,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四)建立行业和行政管理机关间的沟通渠道,促进博物馆与相关组织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搭建平台。

(五)开展博物馆相关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学科研究;

(六)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各类学术会议、展览、交流活动及行业培训等,促进博物馆行业资源开放共享,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七)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开展职业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和技术咨询,不断提高行业的知识水平和科技含量;

(八)组织研究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及文化创意产品的标准规范,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九)引导社会力量开发博物馆社会教育资源,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十)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一)依法成立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艺术空间;

(二)依法成立的各级、各类博物馆行业组织;

(三)大专院校博物馆专业及常设博物馆培训机构;

(四)从事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研发、推广的企事业单位;

(五)本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组织。

第十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经由两名会员介绍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可接纳为协会个人会员。

(一)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或各级、各类型博物馆中的从业人员;

(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常设培训机构中从事博物馆专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三)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博物馆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在博物馆相关产品和技术服务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五)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正在就读博物馆相关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六)积极参加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的博物馆志愿者;

(七)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与博物馆活动相关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具备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基本条件后,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审核并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为取得会员资格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制作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协会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协会的工作规划;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在理事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分布建议,依据兼顾地市、专业和类型代表性的原则,由当届理事会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酝酿协商后提出。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定并提出修改会费标准的意见;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对博物馆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界人士和机构;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代表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理事会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协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理事会决议,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任免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是协会理事会各项决定、决议的主要执行者。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保持与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系,并就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或事项向理事会汇报;

(四)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务;

(五)召集秘书处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议定和处理临时性工作内容和项目,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并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备。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协会业务主管机关指定相关单位进行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协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旨在推动博物馆不同业务领域发展和进步的专业委员会。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由至少4个单位会员联名发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委员会会员须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本协会在各专门领域沟通联系并开展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循从工作实际出发、促进联通共享的原则,不因馆因人设立;各分支机构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在职人员出任。如有特殊情况者,年龄不得超过75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不设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专业委员会需每年向本协会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向会员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监督。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管理单位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9月14日经柳州市博物馆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制订章程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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